【浦東康信】視角簽字蓋章必須要懂的法律風險
1、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簽字的,最好按照同時期慣常的書寫方式完成簽名,而不要刻意書寫正楷等字體。如擔心簽名字體不清晰,可先打印或書寫正楷姓名,再正常簽字。
2、自然人簽名時,應簽署真名(現(xiàn)用名、法定姓名),并應簽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簽名時使用簡稱,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藝名、筆名、化名、小名或綽號以及畫押、畫圈等代簽名,但這些簽名方式可能增加發(fā)生爭議時的舉證難度。
3、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權在合同上簽字;持有效委托證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關的職務代理人也可簽字。根據(jù)《合同法》第49條之規(guī)定,“表見代理人”的簽字雖然缺乏正當性,但亦可能發(fā)生有權代理的后果。配偶可能被認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而有權簽字。監(jiān)護人可作為法定代理人簽字。
4、自然人的私章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或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托他人所為。
5、自然人簽名如系偽造,則對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責。但如能證明該自然人知曉且未表示反對,則發(fā)生與本人簽名相同的后果。印章偽造或變造如系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則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6、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可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重新獲得保護。保證責任消滅后,保證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簽字的,一般不認為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根據(jù)催款函的內(nèi)容及簽字蓋章的具體情況,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證合同。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其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蓋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公章是公司行為的主要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并非公司行為的法定要件。合同僅約定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則有權主體的簽字或加蓋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無需同時具備簽字和蓋章。當然,我們?nèi)匀唤ㄗh,法人代表簽字和加蓋公司印章盡量都不要缺少。
8、個人偽造公司印章,通常不會對公司發(fā)生效力,但在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應予例外。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制度對于交易安全的保護,僅適用于善意的相對人。
9、項目部對外借款,一般由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個案中,可能根據(jù)項目部印章類型、相對人是否知曉借用資質情況、公司是否參與或知曉借款等因素,得出不同的結論。
10、公司印章歸公司所有,由相關工作人員根據(jù)公司授權保管使用。公司使用多枚印章,或者使用作廢的印章,均不能單純以此為由否定公章的效力。
11、公司印章使用違反章程或公司管理規(guī)定,并不影響公章對外的效力,但相對人知曉或惡意的除外。故印章管理人員的審慎確定及管理規(guī)定的嚴格執(zhí)行非常重要。
12、加蓋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資料,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授權證明,故原則上不能提前加蓋印章于空白處。
13、借用人違反承諾或協(xié)議使用印章,基于該承諾或協(xié)議效力的相對性,出借單位可能須對外承擔責任。
14、在公司委托經(jīng)營、承包經(jīng)營等情形下,更應做好公司印章的管理。即便受托人或承包人違反內(nèi)部約定,但基于其掌握印章的事實,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表見代理人。合同效力僅具相對性,即使受托人或承包人違反關于印章使用的內(nèi)部約定,公司仍應對其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內(nèi)部約定不能對抗印章本身所具有的證明公司行為的效力。
15、風險管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風險管理無小事,細節(jié)決定成與敗。風險管理,從簽字蓋章做起。風險時時在,簽章須謹慎。
文章來源: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